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是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爭論的焦點,根據《婚姻法》有關離婚房產分割的規定,對離婚案件中六種常見的房屋產權分割裁判規則總結如下:
第一種: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屋,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出賣時,以出賣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而不以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該房產涉及貸款,應先將貸款部分除去。
第二種: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付清全部購房款,并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第三種: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款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款購得的房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確定證據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為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就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種: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產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第五種: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六種: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房產證上僅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上述情況,如果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支付部分購房款,而主張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法院一般不支持分割,即房產證上未登記名字的一方可能得不到相應的補償。也就是說,即使房產證上未登記名字的一方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但是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其權益法院也是無力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