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張先生:2008年11月,我和妻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相處并不愉快,去年1月份,妻子出資18萬元和大學同學開了一家公司,妻子占有該公司90%股份。2個月前,妻子將所有股份作價100元轉讓給同學,簽有《股權轉讓協議》?,F在,我們在鬧離婚,請問妻子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你妻子的轉讓行為無效。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你妻子出資18萬元設立公司,并占公司九成股份,該出資應是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她所持有的90%股權應為你們兩人共同享有。她作為該公司股東,雖有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轉讓,但其轉讓行為必須是善意的,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她在未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的情形下,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出資18萬元所享有的股份,且未經股權共有人你的同意,她們已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