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釋(二)處理。在協商不成時建議判決方法如下:
⑴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⑵價值確定后,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于股權不易于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⑶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復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應該說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權是個復雜問題,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財產一樣簡單,相關的權利主體和法律關系都要照顧到。這樣就可能導致超審限或久拖不決,筆者認為在評估股權價值或征求其他股東意愿時,時間較久可延期審理也不易判決另行起訴,否則將孤立看待股權,也會使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