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表誠心 彩禮奉上現金一百萬元
離婚想要回 法院認定已屬共同財產
為了和博士女友結婚,男子承諾只要登記就送她100萬元。登記第二天他果然將100萬元送給老婆,可最終二人沒有舉行婚禮,卻因離婚鬧上法庭。男方想將100萬元彩禮要回,可法官認為,這100萬元是登記轉天送的,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張海是油品業的一個私營企業主,與前妻離婚后,在朋友的引薦下,看上了博士研究生陳青。張海極力要求盡快登記,為了表達自己的誠心,他拿出一個小皮箱,打開一看,滿滿一箱錢——100萬元現金。張海向陳青許諾:“登記的轉天,這100萬元作為彩禮,我送你了。”
兩人在2007年3月份如愿在民政局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張海于轉天將100萬元交到陳青手中,但一直沒有舉行婚禮。后來雙方因為種種矛盾造成感情淡化,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對于張海給付陳青的100萬元雙方產生了爭議:張海要求陳青將其給付的100萬元彩禮返還,陳青則不同意返還。張海遂至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100萬元彩禮。
日前,法院認定這100萬元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給張海,并建議雙方調解解決。
最終沒有能夠結婚 結婚后未共同生活 給付導致生活困難
三種情況可要求返還彩禮
天津茹是律師所賈翠偉律師評析: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正因為如此,很多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彩禮應該返還呢?如果在發生彩禮贈送以后,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方贈送彩禮的目的已實現,不發生彩禮返還目的,但如果因種種原因最終沒有締結婚姻,或者締結婚姻后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贈與人則可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就本案而言,張海在與陳青辦理結婚登記后第二天給付陳青100萬元,雙方斷續地同居兩年。雖然沒有舉行婚禮,但也屬于法定夫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所以張海與陳青于2007年3月即成為夫妻,張海給付的陳青10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彩禮。因為其是在雙方締結婚姻之后給付的,張海的目的已經不是為了締結婚姻了。所以張海要求陳青返還100萬元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