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系。
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涉及全部共有財產,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額的那部分財產。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沒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處理共有財產,也無權單方處分屬于自己應占份額的那一部分財產,擅自處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則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
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做處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或默許。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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