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離婚人數為4346對,2001年為4394對,2002年為4921對。這是南京市民政局關于該市離婚人數的一組統計數據。數據表明,離婚人數正呈逐步上升的趨勢!俗話說,“結婚容易離婚難”,可能除去雙方的親朋好友和社會輿論壓力之外,離婚更難在夫妻財產究竟該如何分割。而且,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家庭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兩部分,不再因“結婚滿八年”而發生任何性質變化。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則要進行分割。所謂當局者“迷”!我們并不想看到那么多曾經恩愛的人走到婚姻的盡頭,更不愿看到他們為了財產利益而成為陌路人甚至仇人。帶著這樣的愿望,記者采訪了南京市金長城律師事務所的蒙秀運律師、陳議律師,南京大眾律師事務所的孫揚廣律師,南京玄武區法院的查宣東法官,并請他們通過相關案例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了剖析和解讀,希望能給那些不得不離婚又正在為夫妻財產分割煩惱著的人們帶去一些幫助。此文參照了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2003年9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1996年2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A 五例個案破解房產分割
案例一:王強于1998年個人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因各種原因,直至2000年王強才辦好產權證。1999年王強與張娟結婚。2002年,夫妻二人離婚,張娟認為其房產證的辦理時間在他們結婚之后,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她也能分到一半。但王強卻認為,其房是他在結婚前一人出錢買下的,且產權證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孫律師分析:盡管該房由王強在婚前一人出資買下,但真正能證明產權歸屬的時間,即產權證的辦理時間在他結婚之后,根據《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該房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案例二:楊軍與陳小莉1990年結婚,1992年楊軍所在單位出資一部分、他們夫妻倆共同出資一部分,買下了單位分配的一套福利住房,產權證辦在楊軍一人名下。2002年,楊軍與陳小莉離婚。陳小莉認為其住房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她也能分到一半。但楊軍卻認為,房子是他單位分配給他的福利住房,且產權證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應該是他的個人財產,不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意見稿規定:“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查法官解釋:采取競價方式解決問題必須建立在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條件基本相同的基礎上。案例三:程剛與黃海琴1996年結婚后,一直租住在程剛所在單位的公房中。2000年,程剛與黃海琴離婚,黃提出她無房居住,要求把房子給她居住,或補償她一定的住房補貼。
通知中對夫妻二人對公房都有承租權的定義為:“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否則,就只有一方對公房擁有承租權。蒙律師分析:因其房屋所有權在單位,屬租用的公房,所以此房不能算作夫妻任意一方的財產。這類案件應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種情況是只有一方有此房的承租權。如果無承租權的另一方要租住這房子,必須經過產權人即單位的同意,但是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會同意給非單位職工居住的。這種情況下,承租方對另一方無任何經濟補償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夫妻二人對此房都有承租權,法院對承租公房這一類案件不能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決到底由哪一方來居住使用。案例四:1996年,朱小鵬的父母拿出10萬元錢給兒子買房結婚用,同時,朱小鵬與王薇也共同拿出18萬元(其中朱小鵬出12萬、王薇出6萬)買了一套商品房。產權證辦在朱小鵬一人名下。次年,兩人結婚。幾年后,夫妻倆離了婚,王薇提出當時買房她也出了一部分錢,其房應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朱小鵬應退還她房屋價值一半的錢,即14萬元。與此同時,朱小鵬的父母也向王薇追償5萬元錢。意見稿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通知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孫律師分析:父母出資買房給子女,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處理:贈與、借貸、部分產權。贈與即贈送,父母所出錢款無需償還;借貸即父母所出錢款是借給子女的,子女有義務償還;部分產權即父母與子女公證按出資比例各占一部分產權。蒙律師分析:上述案例中,由于房屋產權歸屬時間在朱小鵬與王薇結婚前,根據《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該房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是朱小鵬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王薇所出6萬元錢有證據可以證明,那么王薇可以向朱小鵬要回這6萬元錢。至于朱小鵬的父母所出的10萬元錢,如果其父母認定這10萬錢是借給兒子的,由于這種借貸關系發生在朱小鵬結婚前,根據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此筆債務應算作朱小鵬的個人債務,由朱一人償還。(注:此案例判決未考慮房屋現價問題)案例五:1998年,嚴偉個人拿出6萬元錢付了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1999年,嚴偉與張俊領證結婚?;楹螅蚱迋z人共同付清了房子的全部余款20萬元(其中,嚴偉拿出5萬,張俊拿出15萬)。2002年,夫妻二人離婚,經兩人協商,房子留給嚴偉使用。同時,張俊要求嚴偉賠償她15萬元,因為當時她出錢多。陳律師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此房婚前的6萬元錢屬于嚴偉的個人財產,婚后的20萬元錢應屬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遵循夫妻一人一半的原則來分割。因此上述案例中,嚴偉只需賠償給張俊10萬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