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后分居,孩子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給付撫養費,1月18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孩子的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今年5歲的小星由其母作為代理人訴稱,出生十個月后,即由姥姥、姥爺照看。后來父親被單位開除,父母在2007年2月分居,現起訴要求父親從自己出生十個月開始給付生活費每月3951.25元。 小星的父親辯稱,對孩子而言,父母是一體的,沒有父親的撫養,孩子不可能長大,我工作不可能天天陪孩子,但不表示我沒有撫養,我每月已給孩子500元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2月,小星父母因發生糾紛分居至今。同年10月18日,小星父親曾向法院起訴離婚,但被駁回訴請。 宣武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F小星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法院予以支持。但小星稱父親從未支付過撫養費,雖提交了小星醫藥費、生活消費單據,但該單據不能證明小星的費用是誰負擔的,因此,小星要求父親支付自出生十個月后至今的撫養費,證據不足,對其過高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小星父母自2007年2月分居至今,小星之母與小星之父的生活費用分開,小星之父未能提供分居后支付小星撫育費的證據,故小星之父稱自己已盡到撫養義務的說法,法院不予認定。具體給付撫養費數額,法院酌定。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判決自2007年2月起,小星之父每月給付小星撫育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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