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前妻王女士的離婚協議中約定,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王女士所有,兒子小李由王女士自行撫養。隨母生活的小李因上學及生活的需要向父親索要撫養費,李先生則以已將夫妻共同財產份額折抵撫養費為由拒付。小李遂將父親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原告小李訴稱:原告父母2009年4月離婚以后原告歸母親自行撫養。原告母親的收入有限,現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由原告母親獨自承擔撫養費用實屬困難。要求父親自起訴之日起每月給付我養費500元。 被告李先生辯稱:2009年4月的離婚協議書寫明原告由王女士自行撫養,共同財產沒有我的份額。被告將本屬于我的財產作為原告的撫養費給予王女士了,因此,被告不應再給付原告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適當給付。被告辯稱所主張的事實,因其證據不足,不予采信。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情況。對被告每月應付原告撫養費的數額,法院酌定每月400元。 來源: 中國法院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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