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專家劉偉民: 答: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子女的撫育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應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的給付期限,要給付至子女獨立生活止.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喪失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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