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午報 作者:張希偉 沈某是智障人士,沒有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16歲的時候,父親去世,其母王某與張某再婚。沈某和其母一起搬進繼父家靠張某的工資生活。再婚的3年生活中,王某和張某因性格不和,不斷發生爭吵,感情破裂。王某想提出離婚,卻因自己沒有固定收入,沒能力養活沈某而猶豫不決。王某詢問,張某不是沈某的親生父親,自己能不能要求他支付撫養費? 司法所工作人員解釋: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沈某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王某與張某再婚后,張某與沈某形成了事實的撫養關系,所以王某和張某離婚,可以要求張某盡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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