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兩歲的女嬰,在父親的監護下,將自己的親生母親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增加撫養費。昨天,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女嬰小蕓的訴訟請求。
朱綱與吳春花2001年12月登記結婚,于2003年2月17日生下一女小蕓。后朱綱與吳春花因感情不合,于2004年4月協議離婚,婚生女小蕓由父親撫養,吳春花用共同財產應得份額抵作了小蕓的撫養費。
在朱綱與吳春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蕓就患有甲狀腺功能低下。父母離婚后,小蕓每年去醫院復查一次。2005年3月9日,在朱綱的監護下,小蕓一紙訴狀將自己的親生母親吳春花推向被告席。小蕓訴稱,父母離婚后,她跟隨父親生活,現在她快要上幼兒園了,看病也需要費用,她的父親是一名公務員,工資除去必要開支外已所剩無幾,對她的撫養費用越來越感到力不從心,故要求母親增加撫育費4.6萬余元。
年僅兩歲的女兒將自己告上法庭,大大出乎吳春花的預料,她辯稱,離婚時她已支付撫育費,婚后共同財產已歸朱綱所有,朱綱有正式工作,而她在蛋糕房打工,月收入不足400元,且不固定,現在孩子的病已治愈,并不需要增加撫育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子女雖有在必要時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的權利,但在目前情況下,原告小蕓既未就診,又未上學,同時其父有固定收入,而其母無固定收入,前者撫養能力顯然強于后者,且吳春花已支付過撫養費,足已維護其目前正常生活,現小蕓要求其母增加撫養費尚無必要,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