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認識三月閃婚,婚后未共同生活,丈夫便玩“失蹤”,妻子苦等無果,尋求法律支持。案件審理中,男子始終未出現,法院考慮到本案特殊情況,雙方感情無基礎,婚后從未共同生活,男方始終拒絕出面,為保護落單妻子的合法權益,第一次起訴便支持了女方的離婚訴請,法理不失人情。
張某某與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滬0112民初17921號
原告:張某某,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四川省,現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
被告:楊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現住上海市閔行區。
本院受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無法向被告楊某某直接或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該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并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姚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夏季相識,2015年11月確立戀愛關系,于2016年2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自確立戀愛關系到登記結婚僅三個月時間,屬于閃婚,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礎,婚后又未培養足夠的感情,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爭吵中被告多次提出離婚,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對婚姻更加失望?,F原告認為雙方之間感情已經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自行相識,確定戀愛關系后于2016年2月1日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溝通較少,致夫妻矛盾不斷,2016年4月起夫妻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短信截屏,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結婚至今僅一年時間,夫妻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在婚后短暫的夫妻生活中亦未能共同珍惜尚處于培養階段的感情,客觀上未能建立起穩定的夫妻感情,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未有任何積極主動的挽回行為,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倪玉平
人民陪審員 ?楊立
人民陪審員 ?顧月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