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2年經人介紹,我與小平相識訂婚,2013年12月22日按照農村風俗習慣舉行了訂婚,我給付了小平將近5萬元的彩禮,婚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前我與小平了解不夠,草率同居在一起,雙方性格不合,時常為家務事爭吵。結婚幾個月后小平離家出走,至今未有音訊。我全家負債累累,所借外債未還,小平騙取了我的錢財,請問,我可以請求返還彩禮嗎?
答:彩禮的給付以雙方結婚為目的,是雙方自愿平等基礎上的贈與行為。彩禮給付的前提是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如果兩人達成婚姻關系,彩禮就歸受贈人所有,否則彩禮給付的前提就失去意義。因此,彩禮給付是附帶條件的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締結婚姻的條件無法達成,該贈與就應當撤回,贈與的財產應當恢復到初始狀態,彩禮受益人應當返還贈與人。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和小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且如果你能證明因為彩禮確實給你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生活困難,你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彩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