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5年5月在XX縣城一家信息公司相識,2005年6月22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楹?,由于原、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雙方常為小事吵架;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離家出走,從此以后,雙方分居生活一直至今。原、被告婚后無子女;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
另查明,原告有一臺彩電、三組高柜、兩套桌椅、一張席夢思床等嫁妝。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6月22日便草率結了婚。由于婚前互相不了解,婚姻基礎差,所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性格怪癖,出口罵人,動手打人,夫妻無共同語言,時常相罵打架,無法共同生活。2005年10月1日,因夫妻吵架分開,至今已分居三年多,夫妻無任何往來,被告也下落不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原告的嫁妝由原告帶回。
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期滿后被告仍無音信,故未答辯。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原告的嫁妝可否帶回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相識后不久在沒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就登記結婚,屬草率結婚;婚后因原、被告常為家庭瑣事吵架,并導致雙方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了裂痕,但只要雙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以家庭為重,雙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訴請離婚的請求不予以支持;其他以離婚為前提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審理】依照相差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可以去法院請求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是否應該離婚。原則上,感情有和好可能,或者分居時間未超過,法院不應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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