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說白了,股票代表的就是財富,而且這種財富還很有可能會快速增長。這也就是夫妻離婚的時候,因為股票歸屬爭執不下的原因。那離婚時如何分割股票?實踐中,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持有的股票在離婚時怎么分?下文為你解答這些問題。
一、離婚時如何分割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場價值的不確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價值作為計算的依據。夫妻離婚時,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市場價格。若協商不成,可由法院確定一個分割的時間點,確定在這一時間點上的股票價格,作為確定股價和分割的依據。因股票需要進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實現其價值和分割,因此,法院在處理時,一般會采取在誰名下的股票判歸誰所有,由另一方拿取對價款的方式,而不是采用硬性地判決雙方各擁有一半數額股票的分割方式,這是法院通行的作法。
二、股票在離婚時怎么分
因為股票投資是一種沒有期限的長期投資,只要股票發行公司存在,股票持有者的股東身份和股東權益就不會改變。股票會為持有者帶來持續性的收益。也因為這樣,夫妻在離婚時,還經常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婚前所購買的股票怎么分。
目前我國的婚姻立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從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部分省市法院的操作實踐來看,一般情況按以下處理:
首先,關于股票應當認定為購買的個人財產,因為該股票所購買的出資系購買人的個人財產;
其次,關于他名下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屬夫妻共同所有,關鍵點在于,該增值部分的來源是否基于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即雙方的苦心經營行為。實際上,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著重要看夫妻雙方是否都對該收益有貢獻。并不是說,只有一方參與而另一方沒有參與,法院就一定會認定該收益為一方所有。
例如,張某婚前就一直炒股,并在生活中用了大量時間觀察股市行情以及分析股市漲跌,而另張某之妻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炒股,但將其大部分業余時間用于照顧老人和孩子,以及張某的生活,安排處理家庭事務,由于夫妻分工不同,沒有張某之妻的大力支持,張某也不可能獲得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時,法院就可能判決張某炒股獲得的增值部分適當判歸了張某之妻。
當然,如果他名下的股票系婚后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所投入,則與前述情況是不同的,該股票及增值都應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你是有權主張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