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妻子到民政機關協議離婚,并約定將某小區的一套房屋過戶給女方。但張先生后來并未協助其前妻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張先生說,他當時是在相當激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準備好的離婚協議上簽的字,離婚后他經過反復冷靜的思考,認為此離婚協議對他和孩子顯失公平,要求前妻給自己6.5萬元房子的折價款。理由是當初買那套房屋時是由他全部出資購買的,現在他無錢購買另一處房屋。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張先生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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