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予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
按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準予離婚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第二,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具體步驟
(1)申請。申請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本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現役軍人須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
《》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離婚協議書必須雙方簽名,并包括下列內容:
雙方自愿離婚;
雙方離婚的原因;對子女撫養的協議;
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幫助;
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議。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當事人申請登記離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自愿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已達成協議,是否真實合法。
(3)批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的應予以登記,發給《》,同時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夫妻關系解除。
3、不予受理的離婚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方要求離婚的;
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女方在懷孕或分娩后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