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改后的我國《婚姻法》第一次將離婚救濟理念植入離婚制度,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細化離婚時經(jīng)濟幫助的方式,確立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和體系。正如人們當初所看到的,此次修法并非完美無缺:法學界已經(jīng)達成共識的制度,如親屬、親權等制度尚未得到確認;夫妻約定財產(chǎn)制的規(guī)定依然比較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尚存缺漏,等等。著眼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長遠目標, 不能不看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只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階段性成果,是立法機關“兩步到位”思路的明證,即:針對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現(xiàn)狀,對急需解決的問題,做必要的補充和修改;婚姻家庭法律體系的規(guī)范化、系統(tǒng)化,留待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時再做考慮。
這不僅為學者進一步探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念、構成及適用等一系列問題留下了廣闊的思考空間,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適時發(fā)布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案件,實現(xiàn)公正裁判。
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和特點
《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時發(fā)生的賠償,而非僅因離婚造成損害的賠償,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婚姻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該條規(guī)定還明確了下列問題:第一,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第二,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以離婚為條件;第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僅限于上述法定事由。因其他事由導致離婚的,如,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并未達到同居程度的,不屬賠償范圍。
對現(xiàn)行法的上述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出臺之前,學者們提出了許多質(zhì)疑和修改意見。
第一 有權提起損害賠償?shù)闹黧w?;橐龇ǖ?6條第2款(三),(四)項中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的對象并不僅限于夫或妻,還包括子女、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因此,離婚時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不應僅限于夫或妻,還應當允許其他受害人提起,否則,將有悖于民訴法的訴訟主體規(guī)則。
第二 請求賠償?shù)倪^錯情形?,F(xiàn)行法規(guī)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以過錯為原則,且限定為四種過錯情形,這些不足以涵蓋所有對一方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F(xiàn)實生活中,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是復雜的,建議擴大法定情形范圍。
第三 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程序范圍。婚姻法第46條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shù)某绦蜻m用范圍做出明確規(guī)定。訴訟離婚和協(xié)議離婚是我國法律確立的兩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無論夫妻選擇哪種方式離婚都會產(chǎn)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到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影響。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于訴訟離婚,也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
第四 損害賠償?shù)呢熑畏绞?。要實現(xiàn)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填補損害、遏制違法的功效,確定賠償范圍相當重要,而婚姻法修正案未予明確。無過錯方的物質(zhì)損害和精神損害都應當賠償。賠償方式上也不僅限于賠償損失一種,還可以同時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停止侵害等。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離婚損害賠償?shù)慕忉?,明確了三個問題:第一,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zhì)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第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第三,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原則上必須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單獨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相隔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要對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進行了解釋:登記離婚的,除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外,可在登記離婚一年內(nèi)提起該項請求。這兩個司法解釋基本上解決了學者們對婚姻法第46條的上述疑問和建議,但還有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