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小陳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違反了《》的有關規定,判決小陳給付無過錯方小田損害賠償款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田與小陳20
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小陳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違反了《》的有關規定,判決小陳給付無過錯方小田損害賠償款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田與小陳2000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5月,小田發現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與第三者同居。小田知道后,與小陳于去年8月協議離婚,兒子由小田撫養。離婚后的小田心情抑郁,一直無法正常生活。經朋友提醒,今年3月,小田對前夫小陳提起訴訟,要求小陳給付其損害賠償款1萬元。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面對小田的起訴理由,小陳承認了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陳屬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者,小田作為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時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且離婚尚未滿一年,因此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