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贍養、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探望權案件的執行是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的親權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但是,因探望權糾紛的發生,大多數是由于夫妻在離婚時就矛盾重重,離異后又不心平氣和地協商子女的探望問題而產生的。所以,在探望權執行中存在很大的難度。
從法理上看,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如何去執行呢?每一個執行法官做法不一,因為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定執行措施。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對探望權的執行也不適用。因為子女并非執行對象或標的,不能對子女人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筆者認為,對探望權的執行在審判實踐中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執行法官首先要深入細致地了解雙方當事人思想上拒絕執行的原因。然后,耐心細致地做好雙方的法制宣傳工作和相關解釋工作,消除雙方當事人間的疑慮,告知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教育父母從照顧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出發,自覺履行義務。
第二,要求有法定協助義務的相關單位協助執行。探望的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如果探望受阻的,可以考慮由未成年人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由執行法官聯系這些協助單位,讓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婦聯和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也可以作為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的協助單位。由幼兒園、學校、婦聯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協助執行,不會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創傷。
第三,對拒不履行法定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具體措施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切實維護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最后筆者建議,對未成年子女探望權的具體執行措施應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中增加或者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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