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前妻為孩子改名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王先生認為這種做法侵犯了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近日將前妻告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前妻把孩子的名字改回原來的名字。
王先生于1993年3月登記結婚,1994年1月6日生有一子,2002年4月經法院判決與前妻離婚,孩子判歸前妻撫養。后來,王先生發現前妻將孩子的名字改變,不隨王先生的姓氏。
王先生認為孩子的姓名是雙方在離婚前共同約定的,未經過與一方協商就協商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請求法院判決把孩子的姓名恢復到原來的名字。
昌平法院將擇日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