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關于丈夫死后,小三和原配為其遺產而起糾紛的新聞。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在遺產的繼承問題上,要注意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比如已有配偶者將遺產留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第三者的行為就是違反了公序良俗,繼承行為是無效的。
歐先生與陳女士是夫妻關系,但十年前已經分居,至歐先生死亡,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雷女士自十年前,與歐先生以夫妻名義同居,歐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后來,歐先生得到單位分房時,不想寫陳女士的名字,就以單位要配偶書寫放棄房產所有權才能辦理產權為由,由陳女士書寫了《放棄聲明》。購買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歐先生支付的,并出錢裝修。為了預防日后的爭議,歐先生生前曾自書《遺書》,對此房產的歸屬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歐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協同陳女士處理好歐先生身后事,與陳女士及其女兒商量房屋的事,但她們不做正面的答復。為此,雷女士一紙訴狀請求法院確認歐先生《遺書》合法有效,并由陳女士等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協助辦理將該《遺書》中指定的房屋轉至其名下。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歐先生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公序良俗指在民事活動中,主體的行為要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性道德。我國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就是公序良俗,任何人都不得以各種形式違反。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雖然公民有權將遺產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地分配,但是在本案中,歐先生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將遺產留給雷女士是違反社會的道德性規定,為公序良俗所不能接受,因此該遺囑繼承也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