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出于對子女利益保護的考慮,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歸給子女所有,或者將產權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歸子女。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協議具有絕對的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剝奪協議中約定歸子女所有的房產。
張某與趙某本是夫妻,于1995年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婚后共有但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的房屋歸張某和女兒張小某所有,房產證上加女兒名字。離婚后,張小某一直跟隨父親張某生活,父女兩人感情非常好。后來張某再婚,有了第二個孩子,父女之間慢慢產生了嫌隙,張小某索性和母親趙某生活在一起,大學畢業后遠嫁異地,不再與父親張某聯系。2015 年,女兒張小某從母親處得知父母當年的離婚協議內容,遂找到父親希望他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但遭到父親的拒絕。母親趙某一氣之下,將自己的前夫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協助將張小某登記為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張某不同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兒的名字,同時,張某辯稱,他與趙某 1995 年離婚,至趙某起訴之日已經超過 20 年。趙某和女兒則認為本案不適用訴訟時效。即使適用訴訟時效,趙某和女兒 2015 年才知道張某未將女兒登記為訴爭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至趙某起訴之日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不適用債權請求權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后經法官疏導,女兒同意該房屋由父親一人所有,父親一次性給付女兒房屋歸并款 24 萬元,女兒則表示將經常回家看望父親。
滬律網提示:將女兒名字寫入房產證中,是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對夫妻雙方都產生了法律拘束力,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或者拒絕履行離婚協議中的義務,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享有房產的一部分,父親雖然盡到了撫養女兒的義務,但仍然無權否定房產中屬于女兒的部分。另一方面,房產歸屬問題系物權問題,物權具有絕對性和專屬性,故不存在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