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復》的相關規定,離婚雙方在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后,雙方都反悔的,即雙方都不愿離婚,要求恢復婚姻關系的,因離婚登記對男女雙方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其婚姻關系已經依法解除。如果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程序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協議離婚后,一方當事人又反悔的處理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一方又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雙方要恢復婚姻關系的,重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復婚登記的辦理: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2、一方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在查清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3、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要求變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理未發現訂子女撫養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根據當地生活標準,結合當事人的給付能力,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