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成迷賭博,欠下一屁股的債不說,還長期躲著外地,不僅和母親的感情破裂,而且對子女也沒有盡到過撫養的義務,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母親想先不起訴離婚,而是想以子女的名下向自己的丈夫索要子女的撫養費。
父親吳某因賭博欠債,長時間躲在外地,一直對自己的家庭及兒女不聞不問,電話也聯系不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母親何某獨自帶著一對兒女租房居住,靠微薄的打工收入無法維持一對兒女的所有開支,導致家庭生活舉步維艱。為此,何某作為兒女的監護人,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兒女撫養費、教育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其子女監護人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何某的起訴法院不應受理,原、被告系夫妻關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矛盾,屬倫理道德調整的范疇,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第二種意見,何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理由有二,一是何某的起訴符合我國法律關于訴的幾個要件,具備訴權。二是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不以離婚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