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如當事人書寫有困難,公證員可以代寫).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離婚協議并不需要進行公證,但必須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并領取離婚證后才開始生效。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