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示】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案情】
2002年2月3日,張某(男)和劉某結婚,婚后因為工作關系兩地分居。因夫妻性格都很倔強,對事情的處理有分歧時各不相讓,加上張某做生意總是虧損,兩人見面時經常爭吵,有時不歡而散,導致夫妻感情日益冷漠。為此,雙方經協商簽訂了離婚協議,并于2006年8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婚后各人所得歸自己所有,張某補償劉某2.4萬元,在離婚后5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可到今年3月底,張某既不按約定支付補償款,打電話也不接,劉某便多次到博白找張某,張某不是說沒錢,就是避而不見。劉某多次向張某的父母訴說也無效。劉某深感無奈。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張某不支付補償款的賴債行為,劉某應依法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