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已經談了五年的情侶,本該是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女方的父親突然患上了重病,危在旦夕。家中頂梁柱的倒下,讓本就不算富裕的女方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每日過萬的醫療費,讓女方一家人實在是無力承擔。無奈之下,女方只好向男友求助,向其提出結婚,并提前預支8萬結婚彩禮作為父親的醫療費,在兩人結婚時男方就不用再給彩禮,但是男友一開始搪塞了過去,告訴女方現在還不到時候,隨后甚至告知女方兩人并不合適,將女方拉黑了。固然男方在女方遭受了這樣的重大家庭變故之后,沒有予以援手,反而是棄之不顧,這樣的行為確實引起了輿論界的聲伐。但是作為法律人,如果從法律的視角看,又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我們首先需要認識一下“彩禮”,那么在法律上,彩禮是什么呢?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彩禮”實際上是由于民間婚姻中的一種風俗,并且往往因為涉及到金錢的問題而被認定為一種陋習,但是,在現實中,彩禮仍然非常的普遍。法律對于彩禮的概念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三種彩禮返還的行為,其具體內容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從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彩禮實質上是一種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其中的“締結婚姻”應當是指男女雙方成功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且能夠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么當“締結婚姻”這一目的不能實現時,男方作為彩禮的給付方可以請求作為彩禮收受方的女方返還彩禮。
那么,在上述的事件中,如何看待女方提前向男方要彩禮而被男方拒絕呢?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既然彩禮實質上是一種贈與行為,那么男方作為彩禮的給付方,是有權選擇是否給付彩禮以及決定何時給付彩禮,當然在現實中,彩禮的給付時間以及給付的數額往往都是男方和女方協商而定的。
在上述的事件當中,女方是因為父親患病而亟需醫療費,才提前向男方要彩禮,這當然是在情理之中的,但是男方拒絕提前給彩禮,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這也是男方的自由選擇權利。
同時,雙方當事人還處于戀愛的階段,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互相之間也不用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當女方家庭陷入困境時,男方并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幫助女方。不過,鑒于兩人已經談了五年的戀愛,感情基礎也是有的,從道德義務的層面看,男方在女方一家陷入困境時,是應當幫助女方一家度過難關的,棄之不顧的行為不能被社會一般公眾所接受。當然,我們也不是當事人本身,能完全地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卻看待問題,男方不提前給女方彩禮是否有難言之處,我們也無從得知,因此我們實際上也沒有權利去評論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的。
那么,這一事件能給我們什么樣的啟示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女方的情形固然是值得我們同情的,男方的行為固然不能被我們所理解,但我們也不能去苛責男方。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和金錢的關系,盡管彩禮仍然在現實婚姻中非常普遍,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一旦婚姻是建立在金錢的基礎之上,或者完全是受到了金錢的約束,那么這樣的婚姻無疑不是真正的婚姻,正如我國《婚姻法》在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那樣,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作為一種傳統的民間婚姻的習俗,我們可以采用,但一定要謹慎用之,不要因為彩禮而使本該圓滿的婚姻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