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感情是最為珍貴的,但是如果父母未把子女撫養長大,子女在父母年老需要人照顧之時,是否又可以拒絕贍養呢?
73歲的老人劉某將拒絕贍養的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而子女們卻表示父親未盡撫養義務在先。據了解,劉某共生育一子二女,都已成家,他與子女關系一直不好,原本是各自生活,互不打擾。2012年老伴去世,劉某身體一天不如一天,失去勞動能力且沒其他生活來源。無奈之下,他只能找到三個子女要求贍養,沒想到三個子女都拒絕了,他只得把三個子女告上法庭。庭審過程中,三子女辯稱,之所以不愿意贍養,是因為劉某從未盡到撫養義務,在他們年幼時,他經常在外賭博,動輒打罵他們,幾個孩子全是由母親撫養長大。既然劉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在前,那么他們也可以不贍養他。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劉某今年73歲,且身患胸膜炎、血管炎、冠心病等多種疾病,需要經常住院吃藥,三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于是法院判決三子女按照湖南省2018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各自承擔撫養費353元/月;對于劉勝友已經產生的醫療費及今后產生的醫療費(憑有效醫療票據),三子女各自負擔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