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去世后,因其妻子和女兒均已過世,遺產理應由老人的兄弟姐妹繼承。但隨后出現了兩份遺囑,一份是老人的親戚拿出來的,一份則是老人的姐姐拿出來的,兩份遺囑存在矛盾之處,雙方因此訴至法院。法院經專業鑒定,竟發現老人的姐姐提供的遺囑系偽造的,且其轉移了老人名下的巨額遺產。法院因此判決遺產按照老人親戚提供的遺囑分割,老人的姐姐則依法喪失繼承權。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偽造遺囑且轉移巨額遺產,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 width="720" height="446" />
王某去世后,因為其妻子及女兒王某某已經去世,王某的長姐王某1等5名兄弟姐妹成為他的法定繼承人。王某留下的遺產有當地的房屋兩套,其中一套50%的份額為王某所有,50%的份額為王某1所有,此外還有銀行理財款若干。然而,張某等非王家親屬4人以一王某自書遺囑為依據,將王某1兄弟姐妹5人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王某的遺產。該遺囑的內容為王某與王某1共有的房屋,王某享有50%份額的產權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繼承;銀行理財款給張某等4人每人10萬元,余下的錢以女兒王某某的名義上繳國庫;另一套房屋由張某等4人共同共有。王某某去世前,曾委托張某等4人照顧自己的父親,此后其對老人進行了照料并獲得了王某自書遺囑。王某1也提交了一份王某自書遺囑。該份遺囑的內容則是對于王某與王某1共有的房屋,王某享有50%份額的產權由王某1繼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繼承;銀行理財款歸王某1所有。法院隨后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遺囑鑒定。鑒定中心的意見為兩份遺囑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王某1提供遺囑中字跡的形成時間晚于遺囑落款時間。王某去世前,把銀行卡密碼及手機均交給王某1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審訴訟期間,王某1多次操作手機從王某名下的多張銀行卡中轉出款項,累計金額達63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2020年9月,王某立有自書遺囑,該遺囑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均符合法律規定,遺囑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王某自書遺囑”,系王某1偽造,為無效遺囑。王某1偽造遺囑后毫無悔改表現,且轉移王某的巨額遺產,情節嚴重,喪失對王某遺產的繼承權,故其喪失繼承的王某遺產應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繼承。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王某、王某1共有房產歸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某1占有原來50%的份額,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額;另一套房產歸張某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額;王某名下的資金由張某等4人各分得10萬元;王某1將轉移的63萬余元退出,以王某某的名義上繳國庫;王某的其余銀行理財款以王某某的名義上繳國庫。王某1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問題1:如果兩份遺囑均為合法有效的遺囑,那么以哪一份遺囑為準?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的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于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即便是在沒有銷毀在前的遺囑時,也可以再立下一份新的遺囑,遺囑以時間立在最后的一份為準。
問題2:本案中王某1為何會喪失繼承權?
上海遺產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在本案中,經專業鑒定,王某1提供的遺囑為其偽造的遺囑,并且其轉移王某的遺產,情節嚴重且沒有悔改表現,因此法院判令其喪失繼承權。
問題3:本案中的遺產怎么分配的?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到:本案中張某提供的遺囑為合法有效的遺囑,因此王某的遺產按照張某提供的遺囑予以分割,其中王某1有50%份額的房產,屬于王某遺產的50%按照遺囑在除王某1之外的兄弟姐妹四人之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