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愛情的結晶、婚姻的產物。然而,當父母的婚姻觸礁后,孩子卻往往成為最受傷害的家庭成員。在剛剛過去的2009年,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以判決方式結案的425個離婚案件中,已有孩子的夫妻高達69.72%,且未成年子女占82%。
離婚案件中的孩子,何去何從?他們的健康成長,誰來護航?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孩子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然而,現實中,種種沖突和矛盾卻在不斷沖擊著法律規則。
■案例:
父母離婚,孩子該由誰撫養?
張先生和齊女士是大學同學,1995年,兩人大學畢業后,張先生進入一家外企,目前已成為公司主管,齊女士則在出版社當起了編輯。
2002年,張先生和齊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們生了一個兒子超超,為了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兩人更加努力工作。
但由于張先生經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疏遠。2007年,兩人開始分居,齊女士獨自帶著兒子隨父母生活在一起。其間齊女士兩次起訴離婚未果。
2010年,齊女士以懷疑張先生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為由第三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基本達成協議,但對于孩子撫養問題,卻各持己見。
齊女士提出了自己撫養孩子的優勢:孩子一直都是她在撫養,上班時間規律,父母都是退休教師,能幫忙照看孩子,而男方工作繁忙,父母又在外地,不方便照顧孩子。
張先生則認為自己的經濟實力雄厚,能為孩子提供優越的條件。
最后,法院將超超判給齊女士,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般來說,哺乳期后的子女,夫妻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通常會從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判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本案中,超超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其健康不利,因而將超超判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則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