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間行使的。按照本條的規定有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了兩種情況:
1、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即該權利消滅。
2、是要在對方當事人催告以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的。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沒有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對方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其解除權,如若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了合理期限沒有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仍然存在故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所謂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就是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來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后盡早的通知對方是否要解除合同。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間有異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