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對實施的違法行為具有主觀故意。筆者認為,從離婚過錯行為的四種法定形式看,過錯方主觀上不存在過失情況,而只能由故意構成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對實施的違法行為具有主觀故意。筆者認為,從離婚過錯行為的四種法定形式看,過錯方主觀上不存在過失情況,而只能由故意構成。
1、一方實施了違法行為
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要件的違法行為特指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行為。除此之外的諸如小偷小摸、好吃懶做、賭博、吸毒甚至刑事犯罪等都不包括在內,即使這些行為直接導致了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也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及精神損害。
《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及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梁兆英:《離婚過錯責任的損害賠償該如何界定》,《棗陽日報》]一些學者認為物質損害賠償只包括實際的損失,可得利益的損失不包括在內,筆者認為對于物質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于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例如一方高額的工資收入,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姻關系因該重大過錯而解除,這部分工資收入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則為個人財產,對無過錯方而言,她喪失的是對方工資的收入的期待權。[《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楊遂全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頁]
精神損害賠償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精神痛苦主要指權利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其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的情緒。[楊立新著《人身權法論》,第252-254頁,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精神上的損害的確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正如拉倫茨先生所說,金錢所產生愉悅和安慰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不愉悅和損害,從而在形式上給予無過錯方一種補償。
3、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物質上損失和精神上損害的直接原因,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系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
4、具有主觀過錯
即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對實施的違法行為具有主觀故意。筆者認為,從離婚過錯行為的四種法定形式看,過錯方主觀上不存在過失情況,而只能由故意構成。
5、離婚的發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第三款: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離婚是提起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我國婚姻法目前并不支持婚內賠償。
6、請求權人無過錯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理論界對具有請求權的 無過錯方 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學者認為這里的 無過錯方 專指未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四種違法行為的一方,另有學者則認為 無過錯方 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如妻長期賭博,屢教不改,夫因此移情別戀,在外包 二奶 并最終導致離婚時妻是否有權請求賠償呢?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保證自己沒有任何過錯,因各種各樣的過錯而喪失請求賠償權,那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只是一種形式而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7、承擔責任的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
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無過錯方不能起訴第三者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