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親無力付撫養費,便自愿協議放棄探望兒子的權利,等有了固定收入后,想探望兒子卻遭到孩子媽媽的拒絕。為此,孩子父母對簿公堂,經法院調解,被告允許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孩子。
王某與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因二人性格不和于2003年5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3歲兒子由李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撫養費,同時每月看望兒子兩次。此后不久,由于王某下崗失業,無力支付撫養費,又與李某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王某不再給付撫養費,同時不再享有探望兒子的權利。后來,王某找到一份固定職業,有了固定收入,想去看兒子,但李某以有補充協議為由,拒絕王某探望兒子。為此王
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恢復。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雙方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8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離婚后,雖然雙方自愿訂立協議,并明確王某不再支付撫養費,也不享有探望兒子的權利,但該協議中涉及探望子女問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故原告要求恢復探望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考慮到對探視權的判決較難執行,經法官反復調解作李某的工作,終于在庭前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姜守華王榮華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