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為女兒女婿購房出錢,但是女兒和女婿最終因感情不合而離婚,岳父就將女兒女婿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歸還自己為他們購買房子出的錢。但是經過法院查明發現,岳父和女兒在女兒和女婿鬧離婚后就補簽了借條,女婿對此毫不知情,法院最終判決這筆出資款的性質是贈與。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金錢往來,很難在贈與和借貸之間區分,因此需要客觀的事實證據以及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鄔大爺經營著一家家族企業,2006年,他的女兒鄔小妹與同在企業工作的徐小弟相識相戀,隨后登記結婚。2011年,鄔大爺出資為夫妻倆購置別墅,包括裝修等,前前后后花費了近300萬元,房子登記在夫妻倆名下。到了2016年,鄔大爺卻一紙訴狀把鄔小妹和徐小弟告上法院,稱當時的購房款是女兒、女婿向他借的錢,之后一直以經濟困難為由不愿意歸還,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張借條。而所謂“不愿還款”的鄔小妹,對這些借條的真實性毫無異議。經法院調查,五張借條中有四張都是在2014年2月3日這一天補充簽署的,且借條上只有鄔小妹的簽名,并沒有徐小弟的簽名。后發現,因涉及相關財產分割事宜,鄔小妹與徐小弟的離婚訴訟也在法院審理當中。據徐小弟在庭審時陳述,鄔大爺出具的借條,他不但沒有簽字,而且從頭到尾一無所知,他認為,原告主張的借款關系并不存在,本案產生的實質原因是涉及兩被告之間因為離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鄔小妹在庭審中陳述,房子總價要600余萬元,后來的貸款也有一部分是鄔大爺償還的。對此,被告徐小弟辯稱,2005年起他就在原告的家族企業上班,2009年開始從事銷售業務,從2010年開始銷售業務每年3000萬,創收利潤是300多萬,當時所有的工資業務費全部由被告鄔小妹所有,所以鄔小妹所說的無力購買房屋肯定是不成立的。法院審理查明,鄔大爺出資購房時與兩被告并無借貸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間,原告在為案涉房屋出資時,未與被告約定該出資系借款,事后與被告鄔小妹單方辦理借款手續的原因是2014年初兩被告感情發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據。該補辦借款手續的行為亦未征得被告徐小弟同意,原告與兩被告之間關于案涉款項的出資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義,雙方之間并未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考慮到社會風俗習慣以及現有證據,法院難以采信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原告主張借貸關系證據不足,故對于原告主張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結婚后,父母為夫妻雙方購買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為登記于兩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購買、裝修、還貸進行出資,該出資應當視作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贈與是典型的實踐合同,被贈與的標的物一經交付合同即完成。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經登記在兩被告名下,原告對案涉房屋在購買、裝修、還貸等支出款項也已經完成,該贈與行為已經生效。補簽的五份《借條》和《歸還借款協議書》,沒有通知被告徐小弟參與,也沒有征得被告徐小弟的同意,該補簽行為不能將該出資的性質由贈與轉化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