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還將幾百萬的財產給情人,妻子知情后,將丈夫和丈夫的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情人返還受贈與的財產。
2017年11月,陳倩發現丈夫劉強與韓梅同居一處,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經陳倩反復質詢,劉強承認其在2013年9月認識了韓梅,次月開始與其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期間陸續通過現金、轉賬、贈與禮物等方式,將大量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韓梅,可查明的錢財共有200余萬元。陳倩認為,劉強和韓梅的行為破壞了其家庭,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判令韓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200余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庭審中,劉強表示不同意陳倩的請求,并辯稱他們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雖未與陳倩商量便陸續將婚后賺取的200余萬元送給韓梅,但其與韓梅是工作上的合作關系,其做進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生意,需要了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材料,韓梅是材料專業的學生,聘用她做公司顧問,給她轉的錢是4年的工資和獎勵,工資每個月2萬余元。因為韓梅是學生,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才以個人名義向其發工資。另有一部分錢是通過韓梅的卡向自己境外賬戶的匯款。韓梅也拒絕返還錢款,稱劉強的公司招聘技術咨詢,她應聘后一直在該公司做兼職,在校期間抽空來京工作,工資是按項目計算的,單個項目5萬元。韓梅還辯稱,其收到的3筆共計近百萬元的款項中,第一筆系代該公司進貨的貨款,已于當日匯至國外的醫藥公司;后兩筆系為代劉強向境外賬戶匯款而收取,已于當日轉匯至劉強的境外賬戶,其并未實際取得相應款項。韓梅還主張其經常幫助劉強或其公司購物,并就此提交銀行賬戶流水單、網上支付憑證截圖等為證。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梅提交的證據與所訴事項的關聯性不足,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其自身主張。劉強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200余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至韓梅名下。劉強及韓梅雖主張雙方存在雇傭等法律關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亦未對明顯異常的匯款情況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根據現有證據確認劉強的上述轉款均系擅自作出的無償贈與,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判令韓梅向陳倩返還2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