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不務正業,還被刑事拘留,從而導致兩人的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同時還提出自己當時和丈夫結婚時,是丈夫強行把自己留在了老家。那么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是否會判決離婚呢?
原告王某甲訴稱:2009年3月,其與王某乙在打工時相識并戀愛,當時被告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隨后自己跟被告回到湖北老家,但是被告就不許自己離開了,隨后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并生育了一女,被告在婚內一直不務正業,天天打麻將,為此兩人常常爭吵。2013年被告被刑事拘留,后來我提出離婚,被告則揚言要殺死我全家,我覺得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很累,實在無法忍受這種生活,故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被告王某乙辯稱:原告所述情況均不屬實,不同意離婚。自己與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之所以要離婚主要是受其父親挑撥,因為自己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至今還沒有買房。自己一直在為家庭努力奮斗,希望法院能夠維護家庭的完整。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登記結婚是雙方的自愿行為,不存在脅迫結婚的情況,且雙方系自由戀愛,婚后育有一女,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和紐帶?,F在原、被告存在一些矛盾,但雙方應該加強溝通與交流,努力化解矛盾,以維護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