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兩人的兒子由男方撫養,但是在離婚后兒子一直是由母親撫養的,跟隨母親在外祖父母家生活,于是孩子的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對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法院著重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才能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李某1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李某2隨被告李某1生活,然而離婚至今李某2一直與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實際撫育,被告對孩子未盡任何撫養義務。且李某2本人愿意跟隨原告生活,原告又有撫育能力,所以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使孩子有一個穩定、良好的生活環境,要求判令變更李某2的撫養關系,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撫育,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育費。被告李某1不同意將李某2的撫養權變更給王某。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撫養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雖然原、被告曾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協議約定,男孩李某2隨李某1生活。但考慮到雙方離婚后李某2一直隨母親王某在外祖父、母家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習慣和良好的學習環境,如突然變更子女的生活環境,對子女的成長及教育明顯不利。故王某要求繼續撫養子女李某2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酌定李某1每月承擔撫養費60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1在離婚時雖然約定離婚后由李某1撫養李某2,但是在離婚后實際上都是由王某在撫養李某2,李某1也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因此將李某2 的撫養權變更為王某,是有利于李某2的成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指出:父母離婚后,其中一方如果要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的,法院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和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密程度、當前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不適合再繼續撫養、變更撫養權后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