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兒子跟隨母親生活,孩子的父親每個月支付撫養費。但是在三年后,孩子的父親認為孩子的母親經常打牌,不利于對孩子的教育,陪伴孩子的時間也短,因此孩子的父親將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但是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孩子父親的訴訟請求。
張某和妻子謝某于3年前協議離婚后,約定兒子跟隨謝某生活,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今年3月,張某認為謝某打牌影響孩子教育,且親自陪伴時間較少,便擅自帶走孩子,中斷了孩子上幼兒園,并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審理后駁回訴求,并向雙方都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母親加強親子陪伴和養育,并對父親搶奪隱匿孩子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法官表示,這也是江蘇首例將家庭教育指導令直接引入裁判文書。
問題1:如何看待張某和謝某離婚后,兒子跟隨謝某生活,由張某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