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譚某是高中同學,2000年二人步入婚姻殿堂,次年有了女兒小梅。婚后,夫妻二人忙于生計,王某常年在南寧經商,而譚某則在柳州經營一家服裝店。2012年開始,二人婚姻亮起紅燈,經常發生爭吵。因無法忍受丈夫王某脾氣暴躁,2014年5月,譚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夫妻二人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女兒的撫養權,二人卻有著不同的看法,王某認為,自己和父母都在南寧市區有住房,而且還是學區房,孩子馬上就要讀中學了,孩子跟著他,可以受到更好的教育,而且自己有經濟能力將來還可以送女兒去國外上學,如果女兒跟他,他不需要譚某支付撫養費。譚某則表示,自己經濟條件雖然不如王某,但是她也有服裝店,而且在柳州有房子,孩子從小一直在柳州上學,同學、老師都在柳州,她也認為自己的條件可以更好地撫養女兒健康成長,她寧可不要王某的撫養費也要女兒。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調查,小梅明確表示自己從小跟母親在柳州生活,而且不希望離開熟悉的同學和朋友,她愿意跟隨母親生活,并且要求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最終,法院判決由譚某撫養女兒小梅,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每逢節假日可以探視女兒,具體探視時間雙方協議決定。
說法:關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此外,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本案中,小梅已經13歲,父母離婚,小梅愿意跟隨母親生活,父母應該考慮孩子的意見,此外,相比較而言,小梅跟隨母親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最終,法院判決小梅跟隨母親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