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17條
理論上通常用...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的認定:
1、分居不是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準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
【案情】
王艷與李強(均為化名)2007年相識并戀愛,期間李強因支付房租向王艷借款8000元,為表明系借款,李強向王艷出具借據一份。后二人戀情發展迅速,并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2016年3月,夫妻雙方因互相猜疑導致感情不和,法院調解離婚。2016年9月,王艷要求李強償還婚前所借債務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強拒絕。
【分歧】
關于婚前雙方存有的債務是否因婚姻行為而消滅,有兩種不同意見:
...
(一)在執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前配偶為被執行人?
關于這個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備受爭議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院執行局也曾支持過在執行程序中可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做法,但在本月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最高院明確了態度,堅持追加法定原則,并且未將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列入該規定可追加的范圍內,這...
(一)法律及司法解釋
1、《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
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其實很好理解,在夫妻生活當中,無論是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凡是因為夫妻家庭正常的社會生活或者經營生產而產生的債務均屬于二人共同債務。當然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我國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二人產生的共同債務應當由二人共同償還,如果二人擁有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剩余債務可由二人自行協議,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依法裁決...
李A、徐B于2003年8月份登記結婚,于2013年7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A無業,在家看護小孩。2013年1月,李A向鐘C借款20萬元,并立下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鐘C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借期1個月。借款人:李A”。之后李A將借款全部用于賭博。其后李A又陸續向鐘C借款總計達80余萬元。借款到期后,經鐘C多次催收,李A均未還款。后鐘C于2013年9月起訴法院,將李A和徐B訴至本院,要求李A和徐B還款。徐B認為,...
【要旨】
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
【解析】
司法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中,一類最常見的情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種情況下,...
案例:2010年康某做生意向林某借款100萬,創業開始收益很好,妻子劉某遂辭了老家的工作,帶著兩個孩子到縣城跟丈夫團聚。2014年康某破產,向朋友林某借款的100萬元只還了45萬,還有55萬元的借款。為了兩個孩子,康某與劉某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僅有的10萬元存款以及婚后購買的一套房產過戶到妻子劉某名下,債務全部由康某承擔。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2015年林某起訴康某和劉某要求償還55萬元的本金及其利息。...
離婚時夫妻債務要如何償還?
我們先來看看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有哪些吧?
第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之間所欠下的債務;
第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第三:在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受到了另一方的虐待,無法進行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在離家出走后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下的債務。
第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