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構成簽名方對未簽名方的代理?
雖然僅夫妻一方(簽名方)簽署了合同,但鑒于其知曉房屋為夫妻共有,且簽約時其內心希望該合同之后能夠得到完全履行,對簽名應當作出如下解釋:
(1)簽名方以自己的身份簽名;
?。?)簽名方以未簽名方代理人的身份簽名。
二、有否代理權及合同效力
?。?)未簽名方事先同意出賣房屋。
?。?)未簽名方在簽訂買賣合同的現場,對簽名方簽訂合同未表示反對。
對...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
1、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土地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
網友提問:我與妻子感情破裂,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要求分割妻子名下的單位補貼的住房公積金,想知道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能否分割?
律師回答: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一方所在單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你有權利要求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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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
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積金,積累幾年也是一筆不小的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
一、案情概況
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19號:陳某某訴薛某某離婚糾紛(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次會議討論通過)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薛某某于1999年6月13日經人介紹相識,2000年12月4日登記結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陳某。陳某某于2013年1月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陳某由其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薛某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
經查,2004年10月,陳某某與北京××房地...
一、基本案情
葉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葉某的父母全額出資為其購買房屋,并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后劉某到法院起訴請求與葉某離婚,并要求分割葉某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一審法院判決準予葉某與劉某離婚,并認定案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一審離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后,葉某不服提起上訴。葉某的父母隨即向另一法院另案起訴葉某,主張購房款的性質為借款,雙方迅速達成調解協議...
一、婚前買房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并還清全部貸款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后方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
審判實踐離婚案件中對房屋的分割、房屋的價值、房屋的歸屬等問題所引起的爭議最大、最多?;橐龇ê妥罡叻ㄔ夯橐龇ㄈ齻€司法解釋對此雖有規定,但實務中盲點和爭議點仍然較多。為此,本文對離婚案件的不動產分割情況進行梳理,針對難點問題提出觀點。
一、離婚案件中不動產分割方法的實務考察
?。ㄒ唬┥唐贩糠指钭⒅爻鲑Y與登記相結合原則
眾所周知,商品房是買賣雙方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地協商房屋的價格、質量等各...
婚姻關系中的財產贈與
(一)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注意:為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簽訂借款協議,最好辦理公證。
?。ǘ┗榍耙环劫徶玫姆慨a,婚后再售如何認定財產權屬1、仍然屬于婚前財產,但實踐中存在離婚時財產來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