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
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這
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撫育費負擔的強制性的、無條件的、雙方平等的義務,
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照執行。至于其經濟負擔數額和期限等問題,應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
雙方所能負擔的能力量力而定,...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
案例介紹:父母離婚后仍要負擔子女撫育費,這并無爭議,然而當父母一方不能盡相應的義務時,該由誰來行使權利卻產生了分歧,即子女撫養費的追索權的主體是子女呢,還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
這究竟是子女的權利還是父母的權利?
一種觀點認為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為被撫養人,撫養費是其所需,為其所用的,他不是權利人誰是權利人呢,而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的義務,故均是義務人,而非權利人。
另一種觀點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與外國公民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費問題的批復
196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電報請示的關于我國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與蘇聯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烏格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費問題;并提出“今后中國一方同外國另一方離婚的案件,一般不再判生活費或撫養費;要判也一次給付清”的辦法。經本院與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
原告何潔,女,1989年9月23日生,漢族,住本市武昌路339弄20號。
法定代理人繆雪芬,女,1960年9月21日生,漢族,上海市鋼鐵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崗,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倪衛東,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榮華,男,1957年12月11日生,漢族,無業,住本市霍山路643弄3號。
原告何法訴被告何榮華撫育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徐芳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繆雪芬和...
【案情介紹】
山東農民李海波(男)與曾靜(女)于1988年7月登記結婚,1993年12月又生育一子李洪濤。1994年12月,妻子曾靜以李海波無能,沒有發家致富為由,留下兒子李洪濤,獨自外出打工。期間,曾靜曾經給家中陸續郵寄過些許錢款。自從1998年4月后,曾靜杳無音信,再未給家中郵寄過一分錢。 2004年3月,在外打工的曾靜返回山東家中,以夫妻分居多年,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被告李海波亦表示同意離婚,...
2001年1月,某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職員王某某(男)與本市某電扇廠張某(女)結婚,后生育一女兒王某。2003年8月,張某因工廠不景氣而下崗。此后,雙方因家庭經濟問題經常爭吵,并于2005年1月起開始分居,王某某從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張某與女兒王某共同生活。張某靠做家政服務所得的每月300余元收入度日,無法維持母女倆的正常生活。為此,張某多次向王某某索取女兒的撫養費未果,遂以女兒為原告、以自己為法定代理人的...
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系王某之父 案情:王某是一名剛剛被技工學校錄取的中學生,已經18歲了,但因其父母王某某與妻子鬧離婚,王某與母親一起生活,母親收入較少,只能負擔王某一半的學雜費和生活費,另一半母親要王某向其父要。父親王某某每月收入較高,每月1500元左右。王某某拒不支付此費用,無奈,王某以自己原告,以其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父支付一半的學雜費用。 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協...
①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②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