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的父母離婚時約定,小英隨母親生活,由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父親進城打工,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每月有近3000元的收入。母親帶著小英生活在農村,靠種田過日子。
2006年,小英的母親經人介紹,到城里找到一份當保姆的工作,每月只有300元。她看到城里孩子受教育的條件好,為了小英將來也能考上大學,9月開學時把小英轉到城里上學。
母親為了照顧小英,專門租了房子與她一起居住。加上小英父親每月給的300...
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因離婚而消除,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
【案情介紹】
山東農民李海波(男)與曾靜(女)于1988年7月登記結婚,1993年12月又生育一子李洪濤。1994年12月,妻子曾靜以李海波無能,沒有發家致富為由,留下兒子李洪濤,獨自外出打工。期間,曾靜曾經給家中陸續郵寄過些許錢款。自從1998年4月后,曾靜杳無音信,再未給家中郵寄過一分錢。
2004年3月,在外打工的曾靜返回山東家中,以夫妻分居多年,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被告李海波亦表示同意離婚,但...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
編者認為輪流撫養子女有可行性,理由有下:
一、輪流撫養子女的含義及法律依據。輪流撫養子女,是指法院準予離婚的夫妻,離婚后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相互間不再給付撫育費,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筆開支,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平均分擔。我國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從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夫妻離...
[案情簡介]
蘭(女)和鵬(男)于1992年5月經朋友介紹認識,雙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繼續交往,經過二個月的接觸,二人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間,蘭稍有不滿意,便耍脾氣,甚至深更夜半離家出走。但鵬認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應該會有所改變,雙方便于1992年8月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婚后,蘭懶惰的性格就逐漸顯現,不會煮飯,也不想學習廚藝,經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當主餐,也極少打掃家庭衛生;尤其是蘭只有初中文化,與大學畢...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撫育費負擔的強制性的、無條件的、雙方平等的義務,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照執行。至于其經濟負擔數額和期限等問題,應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所能負擔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決。對于費和教育費的具體負擔問題,...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規定了撫養關系可以變更。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權的要求。變更子女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一)變更撫養關系的途徑
離婚后,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或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
夫妻的解除,不是對子女撫育義務的解除,夫妻離婚后,雙方都要承擔子女的撫育義務,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關于對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各自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 20 - 30 %的比例確定,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可適當提高,但最多不超過月總收入的 50 %;對于無固定收入的,給付撫育費的標準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