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離婚條件。
《婚姻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
我與莫某結婚七年,感情從第四年開始走向淡漠,第五年時我們已經分開住——兩室一廳的單元房,他自己占一間,我帶著女兒在另一間。今年年初我提出離婚,莫某不同意,不得已我只好向法院起訴,理由是“夫妻性格不合,分居已近兩年”。莫某則極力否認我的說法,我說一句他駁一句。看我們爭執不休,各不相讓,法官就讓我舉出證據來。我說我的女兒可以證明我與莫某分居的事,莫某馬上說:“四五歲的孩...
所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復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雙方有和好的可能。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總結長期離婚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認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并在1989年11月21日發布的司法解釋中列舉規定了14條具體情形,為人民法院審理提供了可操作、便于適用的規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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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離婚手續由聯邦立法管制,由各省的高等法院辦理。事主之一必須在入稟之時在該省居住達一年以上。若果申請離婚的雙方并無異議,可以呈交宣誓書而無須出庭。申請人必須呈交結婚證書和具備離婚的條件:
(A) 由於婚姻破裂而分居達一年者;
(B) 與訟人的通奸;
(C) 與訟人對起訴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體的虐待。
一般離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為理由。只要分居(Separate)一年,便可以申請。分居的定義,除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嗎?
這就要從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
認定感情破裂的幾個方面:婚姻基礎; 婚后感情;有無過錯;有無和好可能;有無法定不許離婚的因素。
具體可以分解為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1、重婚的定義
重婚,系非法的婚姻關系,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的兩種含義:
A、法律意義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案例:
原告王女士于2009年10月2日通過婚介機構與被告李某相識,并于12月2日領取了結婚證,定于2010年1月6日舉行結婚儀式。舉行結婚儀式的前三天,李某因詐騙被公安機關拘留。王女士經向公安機關了解,李某2008年曾因盜竊被勞教6個月。現李某被拘押于某看守所,王女士認為李某的欺騙行為已破壞了二人的感情,故要求離婚。
李某辯稱,王女士是二婚,自己才是婚姻的受害者;同時表示,兩人感情較好,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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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離婚條件基本上有三種類型:
1、過錯原則,即以可以歸責于配偶一方的妨礙婚姻存在的原因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在配偶一方提出并證明對方有足以妨礙婚姻的過錯時,才準予離婚。無過錯方具有離婚的請求權。有過錯方則不能以自己的過錯行為而主張離婚;
2、干擾原則,即以不可歸責于配偶一方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妨礙婚姻關系的繼續存在的事實作為法定的離婚條件。妨礙婚姻關系存在的事實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