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錚
被告:楊文琦
劉錚的丈夫婚外和許多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被劉錚發現后多次保證不再犯,但屢教不改,愈演愈烈,最終劉錚不得不起訴離婚,劉仍安律師接受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了此次訴訟。
原、被告于2003年登記結婚,婚后原告發現被告行跡詭異,經常撒謊,后經原告一再追問,被告終于承認其與多名女子保持不正當關系,原告念及夫妻一場,相信了被告的保證,給被告機會。不久,原告再次發現被告與另外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導讀:訴訟離婚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當事人若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自己的相關主張,則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面臨敗訴的危險!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3、判決不準備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案件簡介】
張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外地打工。2006年2月,李某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感情破裂,張某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最后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
【案情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李某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屬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那么,如何認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試離婚”就是在兩個人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不急于從法律上履行離婚手續,只是在生活上先“離”一段時間,使雙方在遠離婚姻生活的環境下,體驗沒有“另一半”的生活;同時也使雙方能夠冷靜地對婚姻進行反思,給婚姻一個緩沖期,再決定是離還是不離。
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某縣人民法院首次推出“試離婚”制度,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響下,自愿達成的暫時1個月互不履...
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系,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其一,相關證據的收集,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
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