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第一次離婚后復婚,但是復婚后兩人的關系一直不太好,前不久,丈夫被查出患有癌癥,妻子知道后,非但沒有好好地照顧丈夫,反而經常和丈夫爭吵,最后一走了之,丈夫只得向法院起訴,法官奔赴醫院了解情況下,讓這對夫妻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夫妻之間應當相互扶持,尤其是在一方患病陷入困境之時,消極的逃避只會讓婚姻關系進一步地惡化,甚至走向結束。
7月8日,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露水河人民法...
一對夫妻去世后,留下遺囑將兩套樓房給女兒,但是卻出現了一個自稱為“養女”的女子,也想繼承這對夫妻的遺產,該女子和這對夫妻登記在同一本戶口簿上,但是卻不能證明自己是養女,最終被法院認定不能繼承遺產。上海繼承律師提出,養子女要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就必須和養父母之間存在法定收養關系或者事實收養關系。
孟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張艷(化名)與孟嬌(化名)曾以子女的身份落戶于其名下,登記在同一戶口。2009年9月,孟某...
一對夫妻結婚后共同生活了兩個月后就各自外出打工,很快兩人的夫妻感情就破裂了,決定離婚。男方為結婚而給付了70萬左右的彩禮,那么在這種情形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呢?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種情形雖然超出了法律的規定,但是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男方也可以主張女方返還部分彩禮。
張某常年在外務工,其父母在農村做點小生意,家境在農村來說算比較優越。2019年1月回家過年期間,張某經人介紹與方某相識。2019年2月10...
一對夫妻,丈夫在婚內和小三同居,甚至還生育有一子,被妻子發現后,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查之后,認為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的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和兒子所有。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婚內出軌帶來的不僅是道德和輿論上的譴責,從法律上看還屬于婚姻中的重大過錯,另一方若無過錯的,可以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要求有過錯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費。
周某(男)與孫某(女)于1978年登記...
林英的父親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內容“荒唐”的遺囑:女兒在婚后半年和丈夫離婚,才能獲得遺產的繼承權。否則,遺產將全部歸屬于妻子和繼子所有。林英不服,將繼母母子兩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父親的遺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像這樣限制婚姻自由的遺囑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因此本案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林英說,父親是一名內科醫生,母親10年前去世后,1998年父親又同繼母結婚。因為再婚,自己與父親...
前不久,關嶺法院第二人民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兄弟姐妹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經法官耐心調解,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化解心結,雙方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地化解。上海遺產律師指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任何一方不能侵害其他人的繼承權。
據了解,原告范某明、范某珍與被告范某忠系同胞兄弟姐妹關系,其父母生前在關嶺自治縣永寧鎮遺留有一棟舊房屋及宅基地,范某明之妻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況下...
妻子身患重癥,丈夫稱因缺乏承擔高昂藥費的能力,試圖放棄治療。無奈之下,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庭,請求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丈夫武某對妻子肖某應當盡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需立即給付醫療費30萬元。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在一方陷入困境時顯得尤為重要,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的時候更應當互幫互助。
2013年,肖某與武某登記結婚,很快育有一子。為了讓妻兒有更好的生活,武某與肖某商量貸款...
近日,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通過耐心地釋法明理,順利地執結了一起因返還彩禮引起糾紛的案件。上海婚姻律師指出,近些年來,因為彩禮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因此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涉及到大金額的彩禮的給予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劉某與逯某經人介紹相識,劉某支付逯某見面禮10700元,后支付彩禮款88000元。雙方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后開始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致使矛盾不斷,最后二人分...
一對夫妻在離婚前,丈夫開車撞傷了人,但是一直沒有賠償,在兩人離婚后,男方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也應當承擔支付這筆賠償款的責任。那么,侵權之債是否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在婚內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帶來的債務,如果不是出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原因,那么就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李某與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增加家庭收入,李某拉砂石料從事個體運輸掙錢。在一次運貨途中,李某發生...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給兒子,但是因為特殊原因房屋不能過戶,那么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又該如何認定歸屬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給子女的行為通常不能被撤銷,除非因為客觀原因,贈與無法實現。
李女士和王先生于2007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約定將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位于海淀區的一處房屋贈與王某某。隨后,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