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本有幸福美滿的生活,但是因為妻子患上精神疾病,多年來一直反反復復,經常住院,丈夫無法再忍受這樣的生活,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內患上精神疾病久不能治愈而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也是可以準予離婚的。
李某和杜某于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后開始同居生活,登記結婚后2007年育有一子,2008年婚生子感染疾病后不幸夭折。2009年被告杜某患精神分裂癥,經治療后穩定病情,2014年杜某精神分裂癥再度復發并且有暴力傾向,治療三個多月后回家吃藥穩定病情,在2015年發病時送至醫院醫治,至今未出院。2016年6月,李某以“被告長期患病,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家庭負擔承重,原告無力承擔”等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以原被告雙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20年3月18日,原告以“因被告犯精神分裂癥已十余年未治愈,已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被告杜某于2009年患有精神分裂癥,自2015年至今在醫院一直治療至今,至今未痊愈。原告李某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第一次判決駁回離婚訴求之后,被告杜某仍在繼續治療,雙方繼續分居生活,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沒有和好的跡象,且被告杜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久治不愈,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因為杜某患有精神疾病,多次反復,并且長期住院,這在客觀上使得李某和杜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無法正常地持續下去,而且李某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未獲支持后又再一次起訴離婚,可見兩人的夫妻感情的確已經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第3種情形為: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內患病,另一方應當承擔扶養的義務,對患病的一方進行照顧,但是精神疾病往往需要長期的治療,而且精神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夫妻感情,所以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疾病久不能治愈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成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