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錢不還后,債權人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債務人需支付款項,但是債務人非但沒有按照法院判決支付款項,而是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妻子和孩子的名下。債權人發現后,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判決撤銷債務人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孫某與金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經法院判決,金某應當償還孫某26萬元,并給付相應利息損失。該筆債務發生在金某與妻子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院判決后,金某與妻子簽訂了離婚協議,將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妻子和孩子名下。由于金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孫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金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孫某為追回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金某無償轉讓房屋的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與張某通過簽訂離婚協議的方式,將雙方共有房屋轉讓給妻子及子女,實質是金某對自己財產份額的無償轉讓。在金某對外負有高額債務的情況下,這種財產分配方式對孫某實現債權形成了阻礙。經過法院強制執行,金某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可見該行為從客觀上確實產生了使金某財產減少、償債能力下降、不能償付到期債權的不利后果,影響了孫某債權的實現。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問題1:本案中的債務是否屬于金某和張某的共同債務?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雖然本案中的債務發生于金某和張某的婚姻存續期間,但是這不代表著該債務為金某和張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用于兩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當然,在本案中的債務是否為金某和張某的共同債務,不屬于本案考量的因素。
問題2:如何看待金某在法院判決其敗訴后通過離婚方式轉移財產?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法院判決金某應當償還孫某欠款,金某非但沒有按照判決履行義務,而是通過離婚轉移了自己名下的財產,嚴重損害了孫某的債權利益,孫某因此享有撤銷權。
問題3:孫某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為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從上述分析來看,孫某作為債權人依法享有撤銷權,并且其在知道撤銷事由之后的一年內行使了撤銷權,法院依法撤銷了金某和張某的財產分割協議,將原本登記在金某名下的房產重歸于金某所有,孫某之后便能對金某名下的房產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