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前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丈夫在之后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反悔,不愿意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妻子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履行離婚協議。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既然本案的雙方當事人都尚未離婚,那么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就無從談起,即便男方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反悔,女方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男方履行尚未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的內容。
何某與謝某本系夫妻,婚后雙方長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淡漠,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兩人生一女孩何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兩套。
隨后,兩人就離婚事項達成協議:1、何某與謝某自愿離婚;2、一套房屋歸女兒何某某所有,另一套房屋歸謝某所有;3、女兒何某某歸謝某撫養,何某一次性向謝某支付女兒撫養費20萬元;4、何某一次性補助謝某生活費20萬元。何某對離婚協議反悔,認為財產分割不公以及給予何某的生活補助費過高,于是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何某履行協議。對何某與謝某達成的離婚協議,人民法院該否支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何某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與謝某達成離婚協議是自己意思的真實表示,謝某對其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之情形,也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支持。訴前離婚協議通常包括身份關系的解除、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內容,但這些協議內容的生效要以民政部門離婚登記或者人民法院訴訟解除為形式要件,否則一方可隨時反悔而讓協議失去效力。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不應當支持謝某的訴訟請求,因為很明顯何某和謝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既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何某反悔時,另一方就無權請求法院賦予這份離婚協議強制執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離婚之前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不是在雙方簽訂時就發生法律效力,因為離婚協議是以婚姻關系的解除為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夫妻雙方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之后,離婚協議才開始生效,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就不能隨意地反悔。